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对于网络主播类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应当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注意综合考虑当事人合意、主播的从业状况、用工单位对主播的管理程度、主播收入分配方式等因素,正确厘定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案案号:(2022)鲁1191民初198号,(2022)鲁11民终1556号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科刚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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