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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劳动仲裁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认定

日期:2023-08-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委任制法定代表人与其任职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委任制法定代表人无公司股权且对公司不起支配作用,不能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解决劳资问题,其与公司的劳资纠纷属劳动争议,法院应立案受理。委任制法定代表人与任职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应综合入职方式、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劳动行为等因素,以劳动者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作为判定标准。

本案案号:(2021)赣0826民初495号,(2021)赣08民终826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良华 王 拯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认定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解除劳动赔偿金不同于经济补偿金,因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在破产债权确认中不应参照经济补偿金全部列为职工债权,而应就其中补偿性和惩罚性的部分分别确认为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

本案案号:(2021)苏1311民初3655号,(2021)苏13民终3813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臧士衡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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