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辉与天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日,刘某辉与案外人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运输协议书》。2020年4月1日,刘某辉与天津某公司及其分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运输协议书》。上述两份《运输协议书》的内容基本相同,均约定:公司为刘某辉提供货源,刘某辉负责货物承运,运输费用结款方式为每次运输完成,双方声明仅为商业范畴的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自2019年2月18日开始,刘某辉驾驶案外人B公司所有的车辆,到案外人C公司处从事司机驾驶工作。货物运输经物流车队人员通知,在某网络平台操作接单完成货物运输工作,运费为每单一结算,由天津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后刘某辉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天津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逾期未裁决,刘某辉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辉与天津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书》,运输业务源于某网络平台操作接单,天津某公司提供货源,刘某辉负责货物承运,运费为每完成一次运输单独结算。双方在协议书中对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了特别声明。天津某公司未对刘某辉进行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刘某辉驾驶的运输工具也并非天津某公司提供。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刘某辉要求确认与天津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平台与零工经济的兴起,传统劳动力市场结构方式随之产生变革。平台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从业者三方参与的新业态用工模式,突破了传统模式下用工主体明确、用工环境单一、工作内容确定、工作作息规律、组织管理严格、报酬支付定期等特征,愈加呈现出人身从属性弱化、经济从属性增强的非典型性的法律关系状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尊重新业态用工模式市场法则,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坚持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构成要件的实质性审查标准,依法认定各方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依法维护新业态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新业态用工关系,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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