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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学历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学历更是成为就业市场不可缺少的“敲门砖”。有求职者为成功获得录用,会在学历上弄虚作假,有关学历造假的新闻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虚假学历构成劳动合同法上的学历欺诈,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不少劳动者学历欺诈的裁判,可以提供参考。本文以有关学历欺诈的案件为研究对象,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为主要文本,归纳、提炼其中具有指导性、典型性、标杆性的裁判理念,以期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参考意义。
截止2022年8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选择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输入关键词“假学历”后检索,显示民事裁判文书622篇,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2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302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0)粤民申8221号、(2020)京民申1808号、(2022)苏02民终3352号、(2021)湘01民终14809号、(2021)苏06民终1810号。
基本理论
一、虚假学历的类型
我们通常所说的学历指的是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虚假学历指的是为不存在的或者不真实的学历,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一是凭空造假,劳动者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学历,在求职时提交自己没有获得的学历,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劳动者为了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或提高竞争力而伪造一个更高的学历;二是篡改或伪造学历中的成绩单或其他辅助要素,被修改后能够反映求职者更好的成绩以支持职位对教育程度的要求。
二、学历欺诈的认定
在劳动法领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使用虚假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这一原则,属于欺诈行为,可称之为“学历欺诈”,判断是否为学历欺诈可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就形式要件而言,用人单位应该在招聘时明确规定任职条件,即岗位对学历的要求,劳动者需要对所列的学历条件进行如实的告知和证明。就实质要件而言,要分析学历要求的合理性,学历与岗位的要求是否密切相关,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的学历要求与岗位不具有密切关联性,那么劳动者伪造学历的行为则不宜认定为学历欺诈。
三、学历欺诈后劳动合同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和第39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其中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劳动者学历欺诈后,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法主张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参考文献:
李海明、孙许敏:《劳动合同中虚假学历的性质与法律效果——评上海冠龙公司诉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用人单位将学历欺诈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隐瞒未达到学历要求的事实,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杜某与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粤民申822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杜某入职时的工作经历及学历证明属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杜某应当如实说明。顺丰公司的规章制度已明令禁止用假学历欺骗公司,并将此等欺骗行为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杜某对此规定应当知晓。杜某在入职时虚构入职经历,并隐瞒未能完成高中学历以及其高中毕业证系托关系办理的事实,并且还承诺若作出虚假陈述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杜某入职时存在不诚信情况,且双方已经失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二审法院认为顺丰公司合法解除与杜某劳动合同关系正确,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造假来掩盖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真实意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康多瑞(北京)乳业有限公司与刘某玲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京民申180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康多瑞公司以刘某玲存在学历造假行为、旷工及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为由与刘某玲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当举证证明上述情况存在且符合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结合调岗通知书、《关于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征询意见函》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时间和内容可知,刘某玲是否存在学历造假的情形,并非康多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原因。而对于旷工问题,双方并未对岗位变动协商一致,考虑到刘某玲已怀孕的实际情况,康多瑞公司将刘某玲工作岗位自安徽省调整至上海市,该调岗明显不合理,康多瑞公司以刘某玲未至新岗位工作为由主张其构成旷工,于法无据。对于康多瑞公司主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因刘某玲怀孕,康多瑞公司解除与刘某玲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
劳动者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有不准确之处,但向公司告知了真实的学历、学位以及在读情况,不属于学历欺诈。
案件:无锡蓝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管某华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苏02民终335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管某华面试时填写的教育背景与实际存在出入的问题,因中国人民大学/澳大利亚阳光海岸联合开办的MBA学位班与一般的学历学位教育经历不同,故管某华就课程安排以及学位授予上存在理解偏差导致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有出入,并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欺诈入职的故意。更何况,管某华在正式入职时,向公司人事经理邱某提供了“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并告知硕士在读尚未拿到学位证书,因管某华当时尚处于办理入职手续阶段,故公司人事经理对其教育背景的核实及认可应视为公司行为,故管某华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公司告知了真实的学历、学位以及在读情况。因此,管某华虽然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有不准确之处,但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欺诈。
实务要点四:
双方已在调解书中明确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未依法定程序撤销调解书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欺诈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湖南餐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向某峰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湘01民终1480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餐智公司与向某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餐智公司主张向某峰以欺诈方式使餐智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经审查,餐智公司与向某峰之间就案涉劳动合同相关纠纷,已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特232号中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和送达了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而解除劳动合同前提为案涉劳动合同系合法有效。现调解书在未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的情况下,餐智公司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餐智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实务要点五: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伪造学历或提供其他虚假情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必须及时行使解除权,不能事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南通森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方某斌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1)苏06民终181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森蓝公司解除与方某斌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方某斌应聘森蓝公司的岗位是驾驶员,森蓝公司在招聘该岗位劳动者时,对学历和资格证书、履历等未提出明确的特殊要求。方某斌对中专相当于高中的认识有误、表格填写不当,但无证据证明方某斌存在学历造假与欺诈招录单位的主观故意,且是否高中学历与森蓝公司招录驾驶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并非密不可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伪造学历或提供其他虚假情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必须及时行使解除权,不能事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方某斌2015年5月入职,开始从事驾驶员岗位,自2017年起森蓝公司即安排其至管理岗位,森蓝公司对方某斌的工作也认可,颁发其多份荣誉证书。森蓝公司2020年9月26日才以方某斌学历造假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不具备单方解除合法性。一审认定森蓝公司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 小结 ·
近日有关学历造假的新闻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学历造假涉及民事、刑事等多个领域,而就业可谓是其中较深层次的原因,因此本文将劳动者学历造假作为讨论对象。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针对劳动者学历欺诈纠纷中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用人单位将学历欺诈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隐瞒未达到学历要求的事实,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其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造假来掩盖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真实意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三,劳动者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有不准确之处,但向公司告知了真实的学历、学位以及在读情况,不属于学历欺诈。其四,双方已在调解书中明确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未依法定程序撤销调解书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欺诈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五,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伪造学历或提供其他虚假情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必须及时行使解除权,不能事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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