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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王某聚众斗殴案

日期:2023-1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16时许,孙某等人因琐事对朱某进行殴打,后朱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等人寻找孙某等人欲行斗殴。2020年4月22日17时30分许,朱某与被告人王某等人与孙某等人发生互殴。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矛盾,后双方相约欲斗殴。2020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纠集多人与赵某进行互殴,致一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本案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案发时还是在校学生,接触社会较少,心智不成熟,案件发生根本原因是处理纠纷不理智。另查明,王某已被大学录取,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增加社区矫正和禁止令。该案判决后,公诉方及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与鼓励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相结合的典型案例。就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如果其罪行轻微且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适用从宽政策,对其适用缓刑,并增加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的适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两次参与聚众斗殴被起诉,公诉机关最初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提出其已被大学录取,正等待录取通知书,希望法庭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法官在庭审后经与公诉人沟通,公诉人表示如果属实,可由法庭综合考量。后法官又与学校老师、家长联系沟通,核实相关情况。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认为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心智并没有完全成熟,一时冲动参与斗殴,但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判处实刑,被告人将失去求学机会,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增加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与家庭、学校、社区等多方力量共同对其进行教育矫治,促进未成年犯再社会化顺利进行,便于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法官通过监管回访了解到,宣判后,社区矫正机构第一时间与其监护人成立社区矫正小组,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道,定期汇报自身改造情况。王某也即将进入大学学习,表示已从自己的行为中吸取了深刻教训,将十分珍惜学习机会,以后回馈社会。本案的审理表明,依法对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和社区矫正,不仅有助于未成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而且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与此同时,本案例也警示青年学子,切莫因一时冲动为他人“两肋插刀”,触犯法律,影响自己的美好前程,最后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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