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盗窃、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曾伙同冯某、潘某等人将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王氏墓园内两根华表顶部的两只狮形蹲兽石雕拆卸后盗走,被盗王氏墓园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经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鉴定,被盗两只狮形蹲兽石雕均为二级文物。后被告人姜某又伙同刘某某、谢某某等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电锯、发电机、铁锤等工具,进入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的清恒敬郡王园寝内,将陵墓园寝地宫石门上的两块蒲牢石雕切割后盗走。经鉴定,此次毁坏的地宫石门是清恒敬郡王园寝的核心部分,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后姜某主动投案,被盗蒲牢石雕已发还天津市蓟州区文物管理局。
【裁判结果】
蓟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窃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窃、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蓟州区拥有悠久历史,辖区内存有古代大量墓葬,涉案恒敬郡王园寝对于研究清代规制,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姜某等人明知是古墓葬而实施盗掘,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到不可逆的破坏,破坏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被告人姜某刑事责任,体现了全面维护文物安全的鲜明立场,对于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墓葬及其价值、营造共同保护社会氛围,以及警示、震慑民间盗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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