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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猥亵,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日期:2023-06-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猥亵,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蒋某某猥亵儿童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10—13岁),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裸体聊天,要求被害人做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蒋某某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被告人以选拔童星、网友聊天、冒充老师等方式诱骗或强迫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或拍摄裸照,虽然没有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跟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有所不同,但其目的是满足自身性欲,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类似的网络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同时也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培养、提高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如果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者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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