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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6-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姜某将其购买的毒药与面粉、面包虫等食物混合后,在蚌埠市淮上区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抛撒。侦查机关在姜某家中和三汊河湿地姜某抛撒食物的附近发现被毒死的鸟类共计13种66只。经鉴定,被毒死的普通鵟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灰喜鹊、棕背伯劳、雉鸡、黑水鸡、山斑鸠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灰喜鹊、棕背伯劳等还被列为《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姜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姜某用投放有毒饵料的方法非法捕猎、杀害66只野生鸟类造成的环境损害总价值为44900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姜某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主动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遂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案涉动物尸体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麦麸(含有面包虫)1750克、老鼠药与面粉混合物3950克和色拉油400克依法予以没收;姜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4900元(已支付)、专家评估费500元(已支付)。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安徽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淮河流域保存较好的一块平原沼泽型草本自然湿地,是鸟类的天堂,栖息于此的国家二级保护鸟类有三种,安徽省一级、二级保护鸟类共十余种。被告人用投放有毒饵料的方法非法捕猎、杀害鸟类,不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而且给湿地生态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人民法院同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严法治观在环境资源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有效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此外,考虑到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乡镇、村庄较多,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位置竖立警示教育牌,并将被告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购买鱼苗在该地增殖放流,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判决生效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为蚌埠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蚌埠市禹会区、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安徽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共同签署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协作协议,加强湿地协调保护力度,将湿地资源保护从末端前移到诉源、治未病,共同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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