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卢凤生 邵新云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14日早上,被告人李某在锡山区某工地做木工时,因一批钢材需要移动,于是她前往指挥塔吊处找到操作员王某寻求帮助,但王某以塔吊机距离过远无法做到为由先后拒绝李某三次。李某在第三次被王某拒绝后,心生怒火并与之发生口角。大怒之下双方的口角很快演变成了肢体冲突,李某在争执中突然伸手将王某推倒在地,而王某在倒地后顿感腰痛难忍,无法正常起身行走。经紧急送医检查与司法鉴定后,王某被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审判结果: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说理:
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其必须要与一般殴打伤害行为进行严格区分。只有伤害结果达到了轻伤及以上时,方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否则只能归为一般殴打伤害行为,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辩护人曾提出“被告人李某无伤害被害人王某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名成年公民,应当对其拉扯、推搡被害人的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即便其可能主观上事先并无伤害被害人王某的直接故意,但其既然能够清醒预见到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却仍旧实施了拉扯、推搡行为,放任被害人受伤的后果发生。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可构成间接故意,不妨碍该行为的定性与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故法院对于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故意推倒被害人王某,最终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仅仅因为一点小小的生活工作矛盾引发激烈口角,继而对一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施加暴力,并最终使得自己获刑入狱。当事人固然可悲可叹,但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定要从中吸取相应教训。做人处事之时少不了观点冲突,免不了产生矛盾。而发生冲突之时,我们应当做的是平心静气化解矛盾,亦或是尊重彼此、求同存异。对待自己少一点放纵与傲慢,对待他人多一点宽容与尊重,少动怒和冲动,多三思而后行,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与伤害定能被提前避免。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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