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合之众”劫持网站散布不雅信息入狱“过大年”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袁夏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小学文化的陈某甲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出狱后无所事事。一日陈某甲与同村的陈某乙商量找点钱花花,两人一拍即合,共谋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实施诈骗。
“借力”高手“助力”线上散布
陈某甲通过互联网找到郑某(另案处理) 帮忙做小姐广告的百度排名,每周报酬3000元。生意上门后,郑某通过QQ加好友,发现QQ昵称“可惜没如果”(吕某)是之前认识的朋友,两人一拍即合。郑某购买了一个linux服务器,吕某帮助搭建了一个web服务器,准备用这个服务器做排名。该服务器未能使用就被“黑吃黑”,受到攻击而无法使用。郑某根据吕某的建议又买了一个域名ioday.xyz的网站,随后将相关诈骗信息通过这个服务器进行散布。
“广撒网捞大鱼”劫持网站20余个
因为ioday.xyz网站是一个新、小网站,不容易被“百度搜索”抓取,又不好通过企业竞价提升排名放在搜索首页。于是,郑某从相关论坛、博客下载了扫描漏洞、破解密码、 控制网站等相关软件,并通过“寄生虫”技术控制别人的网站,然后更改网址发布招嫖信息。
郑某先找到相关网站的漏洞,破解密码后进入后台,获得网站的控制权,并将被劫持服务器地址换成“ioday.xyz”,借助百度信息抓取等功能,提升相关招嫖信息的排名。通过此种方法,郑某与吕某先后劫持了全国高考志愿选择测评网、全国大学生测评网等20余家网站。
“收益颇丰”三个月支出91300元
陈某乙通过在网上挂的5个微信号与“顾客”联系,实施诈骗。诈骗来的 “收益”二陈一人一半,“支出”也一人一半,两人先后给郑某、吕某转账共计91300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某获得酬金为32300元,另有20000元用于租赁网络程序,25000元属于借款。吕某从郑某处分得7000元,二陈支付酬金7000元,合计违法所得14000元。
根据四被告在本案中的作用,法院认定四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合累犯、违法所得、认罪态度等情节,分别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均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郑某另案处理,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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