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手机是赃物 帮助销赃被判刑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尹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为贪图小利,帮助销售朋友盗窃所得手机,却触犯刑法,男子悔不当初。日前,宜兴法院对殷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11月5日凌晨,14岁的杨某(另案处理)与朋友合谋盗窃,在江阴某手机店内窃得手机和现金后打车回宜兴。第二天,杨某把盗窃所得手机交给殷某。刚成年的殷某曾在手机店打工,有手机销售渠道,在明知杨某等人交给自己的7部手机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收受、转移赃物,想通过销赃赚些钱。同日傍晚,公安机关根据线索,通过侦查措施将殷某抓获,从其住处追缴到上述7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22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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