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招呼遭“无视”?挥起拳头来解决!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顾晓丹,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一小伙在餐馆用餐时偶遇“熟人”,跟“熟人”打了几次招呼对方居然没有回应?小伙怒上心头,感觉很没面子,于是挥起拳头将“熟人”痛打了一顿。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寻衅滋事案。
20岁的龙某是一名无业青年,今年7月的一天,龙某来到镇上的一家餐馆就餐,就餐期间看到弟弟的同学张某城带着一群朋友走近了餐馆,并且和坐在龙某对面的两名女学生打了招呼。龙某心生不满,想着自己好歹是在社会上“混混”的,张某城居然不跟自己打招呼,导致自己在女生面前失了面子。于是龙某就主动喊了几声“张某泉”,仍然未得到任何回应。此时的龙某感觉非常气愤,于是在餐馆内采用拳打脚踢、扇耳光、锁喉咙等方式对张某城实施了殴打,导致张某城受伤。在得知张某城打电话报警后,龙某甚至威胁张某城以后要找人报复他,并再次扇了张某城一个耳光。
后龙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原来龙某与张某城并不相识,甚至连张某城的名字都喊错了。为了所谓的“面子”,才采取了打人的方式“泄愤”。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龙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的行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本案的被告人龙某为了“耍威风”、发泄不良情绪,以微不足道的琐事、不能成立的理由为借口,在公开场合挑起事端,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被害人系未成年学生,案件的审理同时也为家长、学校、社会在预防与应对该类事件上敲响了警钟。在关注学习的同时,一定要对霸凌欺凌事件和暴力伤害事件引起足够重视。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也做好预防,要具备一定的自卫能力,不做被欺凌者;要合理应对,一旦遭受不法侵害,及时采取呼救、报警等自救措施;更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不做欺凌霸凌他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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