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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蚀把米” 三男子因贪小利获刑

日期:2022-12-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偷鸡不成“蚀把米” 三男子因贪小利获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陆渝宁,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比喻本想占便宜反而吃了亏,而杨某等人竟然真的干起偷鸡的勾当,当然,后果不仅是“蚀把米”,还因此获刑。近日,启东法院对杨某、陈某盗窃罪,施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某和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退还赃物折价款;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杨某平时在吕四以摸螺蛳为生。随着天气渐冷,螺蛳也原来越难摸。杨某的朋友陈某告诉他,自己以前偷鸡,有“手艺”,并邀杨某跟自己一块儿去偷鸡。杨某心想,反正眼下赚不到什么钱,不如跟着“偷鸡能手”挣点快钱,于是欣然同意。两人分工明确,白天由陈某踩点,晚上两人结伴同去,杨某望风,陈某抓鸡。

偷来的鸡怎么处理,两人犯了难。这时杨某想起之前收螺蛳的施某有一个养鸡场。为了买通施某收下自己大量来路不明的鸡,两人特意偷了一只羊放在了施某的养鸡场里。吃人手软,拿人手短,施某最终没有拒绝杨某和陈某的请求。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杨某和陈某至启东市海复镇、吕四港镇等地农宅,采用割坏或掀鸡棚网条的手段,疯狂盗窃作案15次,共窃得鸡199只、羊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17000余元。而施某先后以接受赠送、收购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共计接受赠送山羊1只,收购家养鸡185只,合计价值16000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和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施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接受赠送、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三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前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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