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流水就能赚钱?你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陈怡 吴俊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当下,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活动多发,有些人更因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9月26日上午,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胡某、旷某、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3月,被告人胡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接受绰号“真有钱”的邀约,帮助“真有钱”办理银行卡进行资金转账,并约定按资金流水收取固定比例好处费。后被告人胡某又联系被告人旷某,由旷某帮助办理银行卡3张及网商银行账户1个进行资金转账,并约定给予好处费。接着,经被告人胡某同意,被告人旷某再联系被告人肖某,由肖某帮助办理银行卡6张及网商银行账户1个进行资金转账,并约定给予好处费。
2021年3月5日至9日,被告人旷某、肖某应被告人胡某的要求,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通过人脸识别等手段配合“真有钱”安排的操盘手,将转入二人名下银行卡的资金转走,先后转账人民币209.8781万元、437.109万元,非法获利5.85万元。其中,被告人胡某非法获利共计1.6万元、被告人旷某非法获利共计1.75万元、被告人肖某非法获利2.5万元。
2021年3月,犯罪分子利用被告人旷某、肖某提供的银行卡,以“刷单赚钱”、“外汇投资”、“购买数字货币”等为由,骗取韩某等18人140.515万元,其中49.1779万元经被告人旷某的银行卡内流转,91.3371万元经被告人肖某的银行卡内流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旷某、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胡某、旷某、肖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旷某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旷某、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危害较大,对社会而言,可能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对个人而言,不仅泄露了个人重要信息,而且将负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公民,切莫因贪利将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等出售或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最终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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