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客车拒承认 DNA鉴定露了馅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李某盗窃客车,被抓后拒不承认。6月3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盗窃罪案落下帷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8月14日,李某至海安市某镇窃得龚某停放在该处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333元。同日,公安机关接到龚某报案后,将李某抓获。李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案涉车辆,并发还龚某。
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汽车后部纸箱处外套”、“外套口袋内手套”中检出的人DNA与“仲延军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同种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李某上诉称,其没有实施盗窃,其在证人储某家住过,储某跟其有矛盾,侦查机关弄虚作假,其无罪。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抓获李某,并对被盗车辆进行勘验检查,从被盗车辆后部纸箱处外套、外套口袋内手套提取生物检材,次日提取李某血样,于8月24日作出DNA同一性鉴定意见,而李某直至9月10日才供述到在证人储某家住宿,侦查机关于当日对证人储某进行询问,即侦查机关找到证人储某之前,已经对相关检材做出了物证鉴定意见,故李某认为证人储某跟其有矛盾、侦查机关在DNA鉴定上弄虚作假,不符合客观实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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