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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
青岛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等增资纠纷执行案
四级法院内外联动、协同执行,以强制托底促进执行和解、彰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温度
股东因瑕疵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可否以另案履行赔偿责任为由排除本案的执行?作为股东因瑕疵出资被追加被执行人后如果通过向本案以外的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履行补充义务,则会导致其向本案债权人的债权清偿落空,从而损害本案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显然是选择性履行,现该股东以此对抗本案执行,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申请强制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明知所购商品不是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的厂商生产,仍进行销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被执行人作出津市监执罚〔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处罚。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缴纳罚款,经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仍未申请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诉至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套娃”公司出资人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案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唐曹海执处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作出的唐曹海执处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组织实施。
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起算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即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毁损财物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韦某与吴某等6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本案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物的土地享有权收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例。本案中,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审理的关键。再审法院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明确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依法改判对案涉土地继续执行,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担当,依法维护执行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重要意义。
夫妻共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对共有财产强制拍卖?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即本案的案外人周胜,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周胜的共有财产份额。因此,原二审法院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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