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被执行人:段某旭
案号:(2020)津0101行审279号
【案情摘要】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明知所购商品不是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的厂商生产,仍进行销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被执行人作出津市监执罚〔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处罚。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缴纳罚款,经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仍未申请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诉至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购进商品时明知该商品不是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的厂商生产仍进行销售,申请执行人在履行了相关行政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及相关证据,以及履行的行政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津市监执罚〔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典型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高效审结案件,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