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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能否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08-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能否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金某与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A公司应偿还金某欠款2万元及利息。2018年,该案立案执行,槐荫法院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金某发现A公司已于2021年6月办理注销登记,但其并未接到A公司有关债权清偿的任何通知,其认为A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故向槐荫区法院申请追加A公司的股东B公司、C公司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B公司、C公司辩称,被执行人依法经过内部决策、清算、公告程序,最终被认定符合法定形式准予注销,故不同意金某的追加请求。

法院判决

槐荫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依法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金某于2018年申请对A公司强制执行,A公司于2021年6月办理了注销登记,根据A公司提交的清算报告,虽然其在形式上履行了清算手续,但并未依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金某,也未对金某的债权进行清偿,属于未经依法清算。故金某以此为由申请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定,追加A公司的股东B公司、C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复议,现该裁定已生效。

指引提示

实践中,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对于公司的清算状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仅作形式审查。因此往往存在公司形式上进行了清算,但事实上并未依法清算的情形,如本案中涉及的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无法实质达到清算的效果。此时,如果仅以形式上的标准判断是否经过清算,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会助长清算中弄虚作假、形式主义之风,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长远角度而言,更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理解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案实例可以看出,公司经营应当秉承“长久之计”,因客观原因确需注销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后再进行注销,不能为了逃避债务而随意注销,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远超其出资额的赔偿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除了可以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还可以通过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注销登记材料,如有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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