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中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审查标准
裁判要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原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是为了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的排除基金财产执行的异议,应当依照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在基金财产登记名义和实际权利归属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贯彻形式化审查原则,以基金协议约定判断基金财产的权属,避免错误执行侵害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2021)京03执异775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戴梦依 徐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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