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韦某与吴某等6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吴某等6人挂牌出让案涉土地,某公司公开竞价成交并办理了出让手续,但未办妥不动产变更登记。韦某与该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立案后,吴某等6人诉请解除案涉土地出让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解除该协议。韦某在与上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吴某等6人以前述民事调解书为据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案涉土地,法院裁定驳回。前述民事调解书被依职权撤销后,执行法院裁定将案涉土地以物抵债给韦某。吴某等6人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案涉土地。韦某起诉本案,请求判令继续执行案涉土地。
原审以案涉土地权属尚存争议、行政机关尚未对案涉土地权属进行登记为由,认定执行处置条件尚未成就、准许执行案涉土地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判决驳回韦某的诉讼请求。再审依法改判维持以物抵债裁定,继续执行案涉土地。
【典型意义】本案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物的土地享有权收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例。本案中,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审理的关键。再审法院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明确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依法改判对案涉土地继续执行,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担当,依法维护执行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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