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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
当事人认为“其不是股东”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就此提起异议之诉?本案当事人是对人民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并请求确认其不是公司的股东。其提起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本身,是基于“其不是股东”的阻却执行的实体理由,而不是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错误,故其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提起的确认不是股东的诉讼请求也不是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执行标的提起的确权之诉,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范围。
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执行异议案财产保全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以保全裁定载明的金额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本案对明显超标的查封的行为,通过参照一房一价表、抵押状况、变现成本等多维度因素考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确超额查封民营企业的财产,依法及时予以解封,以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重塑民营企业的信用。
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路径探析在以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中,常见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而未实缴股东在公司法人制度的庇护下不对外承担责任,实际上得以躲避出资义务,这样最终造成公司债权人受损。这样的结果明显缺乏公正,更不符合商业逻辑。由此,笔者结合自身成功代理的案例,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问题进行阐述,供列位同仁探讨、交流。
股权代持本质上是基于双方协议而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并不优先于其他债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采用合同机制解决,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本质上仍为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基于股权代持协议获得实际权益,是基于合同关系取得,而非基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得。
网络司法拍卖两次流拍法院可按二拍流拍价格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一拍可按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二拍可按一拍保留价的80%作为起拍价。网络司法拍卖两次流拍后,人民法院可按照二拍流拍价格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能否追加被执行人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为被执行人?我国现行法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因此,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追加被执行人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刘某某作为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在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后,以更换工资卡的方式多次转移其工资收入,并用于出借他人、打麻将及其他消费,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抗拒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将该违法行为导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程序惩戒,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共同劝说姜雪富帮助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虽然发生在诉讼之前,但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姜按照二人的意思向法院执行人员做虚假陈述,导致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且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三被告人仍在公安机关多次找三人作询问、讯问笔录的半年时间内,作虚假陈述。杨建荣、颜爱英结伙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姜雪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案外人如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关于中航光合公司提出其系善意第三人故应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问题,善意第三人是指基于对商事交易的权利外观的信赖而与其交易的人,故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非交易第三人。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涉案股权的所有人为云南能投公司,中航光合公司系基于其对山路集团享有的债权而申请执行并冻结涉案股权,故中航光合公司并非基于其对涉案股权登记的信赖而与山路集团或云南能投公司发生交易行为,故中航光合公司并非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中的善意第三人,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予解除?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予解除,应依法判断其是否仍属可以采取限高措施的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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