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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一男子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日期:2022-12-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一男子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李芙蓉 花卉,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日前,海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3月份,王某在某平台发布了一条动态“想赚钱”,不久就有人找其私聊,表示有个来钱快的方法。对方承诺,只需要其提供一张银行卡,一天就给其1000元。简单的方式、高额的报酬,王某一听便心动了。

2021年4月2日,王某被接到一个茶馆的包厢,对方表示当天他的这张银行卡要走35万左右的流水。王某心想可能涉及一些违法犯罪所得,但为了可以获得利益还是答应了。他将自己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和支付密码交给对方,就坐在一边看着对方不停操作。大概一小时左右,王某的银行卡便被冻结了。事后,王某想找原先的联系人要好处费,但一直无法联系上对方。王某电话询问银行客服,得知他的卡是被司法冻结。

2021年7月底,经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线索核查,海安市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到案接受调查。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

经审理查明,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于2021年4月2日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于当天非法转入金额合计人民币34.5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转入金额合计人民币16.2万余元,转出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7.2万余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网络安全构成极大危险,必须严厉打击,请务必提高尊法、守法、防骗意识,在捂紧自己口袋的同时,不要因蝇头小利作出错误决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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