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超标两千倍 夫妻因违法排污受刑罚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陈若愚 范惠文,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人为谋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底线。9月27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夫妇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顾某被当庭执行逮捕。
碎电池拓渗坑 废水超标上千倍
被告人顾某、储某系江苏泰州人,二人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经顾某提议,二人租用兴化市周庄镇附近厂房作为加工点,并将院内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拓宽,用于清洗电池分解物及排放废水。在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先后四次从电池公司购买11.52吨降级品碳性干电池,在加工点从事电池粉碎加工并分类售卖,非法获利约10000元。
在电池粉碎加工过程中,夫妇二人利用水塘里的水冲洗粉碎后的电池分解物,废水经水槽流入水塘内。经鉴定,该水塘废水中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两千多倍。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该行为属于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害物质。
谋小利受大害 夫妻双双受制裁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明知粉碎分解电池的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仍然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锌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及生态修复等情节,如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二被告人因小利违法排污,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官说法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认为,“国家倡导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正是基于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要。我国刑法对违法排放污染物、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还需承担相应的生态资源修复责任。”顾雪红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每一位公民都应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把保护环境视为己任,切不可因一时贪念破坏环境。要从为千秋万代谋福祉的角度出发,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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