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兄弟”抢女友加入聚众斗殴,23岁小伙“二进宫”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位东,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16年,刚满18周岁的崔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但昔日的教训没能让其警醒。时隔三年,他因参与聚众斗殴沦为阶下囚。近日,启东法院就崔某聚众斗殴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11月,王某(另案处理)与刘某因争抢女朋友发生矛盾,刘某的朋友沈某(另案处理)得知后决定帮他出气,并通过QQ与王某互骂继而相约斗殴。双方各自纠集十余人赴约,崔某就是沈某叫来的“兄弟”之一。在斗殴中,崔某使用砖块、消防栓喷头将王某头部砸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藐视社会公德、争强斗狠,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崔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启东法院作出前述判罚。
【法官说法】
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殴斗,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本来可以像其他年轻人一样工作、生活的崔某,为了所谓的“江湖义气”,忘记了曾经的教训;为了替哥们“出头”,盲目冲动,聚众斗殴,致他人受伤,终受牢狱之灾。和谐社会需要共同维护,切勿“义”令智昏,争强斗狠,以免因一时冲动,抱憾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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