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账户为他人转移资金,如东一男子构成洗钱罪获刑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郁宏军 黄磊,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明知他人伪造材料欺骗银行,破坏金融秩序,仍为他人提供账户并帮助转移所骗取的贷款,最终自食恶果。
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的首例洗钱罪案件。被告人袁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8年6月,如东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浦某(另案处理)有骗取贷款的违法犯罪行为,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2017年1月浦某为骗取银行贷款,伪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制作虚假材料,虚构了向被告人袁某购买原材料的事实,向银行贷款。
被告人袁某明知浦某与其之间无真实买卖行为,仍与其签订虚假供货合同并给浦某提供银行卡账号,帮助浦某收取并转移所骗取的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为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来源及性质,提供银行账户并通过转账及其它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本院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巨大。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资金的真实来源及去向,切勿为人情或小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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