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跨省商谈抢劫 刚备工具被判入牢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陈家定,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海安一男子与网友相约一同“搞钱”,还未来得及动手便双双被抓,锒铛入狱。近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抢劫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魏某犯抢劫罪(犯罪预备),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4月,张某与魏某在百度贴吧“搞钱吧”相识。了解到双方都很缺钱后二人一拍即合,商议要一同“搞钱”。最后,二人决定通过绑架的方式勒索他人钱财。4月24日晚,魏某从江西乘车到江苏海安与张某汇合。其后两天,张某带着魏某在汽车站、上湖街道等地踩点,同时购买道具、手套、帽子等作案工具为实施抢劫做准备。
然而,张某与魏某还未寻找到合适的目标动手,警察却找上门了。原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张某、魏某有犯罪嫌疑,二人的一举一动早就在专案民警的密切监控之中。
2021年4月26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民警将其同伙魏某抓获。经询问,魏某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魏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二人系预备犯,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魏某有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二名被告人均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有想法只要没真干,就不会被定罪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张某与魏某为实施抢劫已做好准备,同时抢劫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一旦实施就会产生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依法应该严厉打击,因此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并无不当。
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因一时贪念产生犯罪的念头,哪怕是犯罪预备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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