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赌瘾难耐 四人越境赌博获刑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高沿江 汪桂苏,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抱团偷越国境赌博案件。被告人袁某、陈某等四人于2020年疫情防控关键期间,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共谋偷越出境前往缅甸赌博。如东法院最终以偷越国境罪,判处四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实刑,并均处适量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袁某一、王某、陈某于2020年2月份的一天,共谋偷越出境前往缅甸赌博。四被告人驾车行驶至云南西双版纳中缅边境,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西双版纳偷渡至缅甸境内并逗留数日。
如东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袁某一、王某、陈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没有有效证件,多人结伙出入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境罪。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当前国内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境外疫情加速传播,病毒输入风险加大,不法分子非法出入国境,不仅危害国家国境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更加会造成境外疫情流入,给国家疫情防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影响疫情防控局势。请大家遵纪守法,共同助力疫情防控,守护生命安全。同时,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将切实肩负使命,履行自身职责,重拳出击,严厉惩处疫情期间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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