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网上买凶遇骗子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姜妮妮,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网上买凶遭遇骗子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梁某聘请被告人王某某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犯罪广告数千条,称可以提供教训他人、帮人打架等服务,支付被告人王某某一万多元。2020年12月,被害人刘某某通过上述网络信息找到被告人梁某欲聘请其伤害他人,被梁某以需提前付款的理由骗取14000元。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害人孙某某通过上述网络信息找到被告人梁某欲聘请其教训同学,被梁某骗取3000元。2020年12月,被害人郑某某通过上述网络信息找到梁某欲聘请其教训男朋友,被梁某骗取25000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超过三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超过一百条、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海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遇到问题应当通过正确、合法的途径解决。该案中的被害人有因生意产生纠纷的老板,有怀疑自己妻子出轨想要报复对方的丈夫,有在学校被同学欺负的女生,有感情失意无法排解的男女……。他们在遇到问题时,不是通过正确、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想通过网络找人报复打击对方,结果给了骗子以可乘之机。最终,既没有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和烦恼,同时还被骗子骗取了钱财。
网络可以给我们带来生活、工作等方面的便利,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从事任何活动同样要遵循法律规定,不能利用网络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同样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本案被告人梁某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超过三万元,法院以其犯诈骗罪,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超过一百条、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法院以其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刑罚。而该案的被害人虽然被人诈骗钱财,但他们利用网络买凶的行为,同样也要根据违法犯罪情形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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