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吴江法院严惩虚假诉讼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姚燕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诉讼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虚假诉讼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伤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张某男、张某女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对双方作出罚款各5万元的决定。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女为原告,何某为被告,张某男为第三人,张某女、张某男系姑侄关系。张某女主张在2015年2月4日向张某男出借80万元,张某男至今未还,借款本息合计95万元。双方在2019年底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张某男将对本案被告何某的88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女,张某女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何某归还借款本息。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
审理中,张某男、张某女对于主张的8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地点等细节问题陈述不一。法院调取了案涉80万元的银行流水,发现款项走向异常,张某女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且张某女、张某男隐瞒二人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情况,并对法院调取的双方14笔交易记录陈述不一。见事情败露,张某女在第二次庭审中重新编造80万的由来,并向法院提交其名下另一银行卡交易流水以及银行卡取款凭条,主张80万元借款于2010年产生的,并非2015年2月4日,张某男亦在庭审中改口。
法院查明,2015年6月至2020年4月,张某男作为被执行人在吴江法院共有执行案件21件,其中19件因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张某女明知张某男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多笔债务未清偿,仍与张某男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妄图逃避执行,严重损害第三人利益。
张某男、张某女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和司法公正,极大地浪费了诉讼资源。
2020年5月19日,吴江法院以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系张某女、张某男共同制作的虚假证据,张某女明知张某男存在多笔债务未清偿,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为由,判决驳回了张某女的诉讼请求。7月14日,苏州中院受理张某女因不服本院判决而提起的上诉。7月30日,张某男作为原告就同一债权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8月4日,张某女撤回上诉。9月27日,吴江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对张某女、张某男各罚款5万元。11月30日,张某女因不服罚款向苏州中院申请复议,苏州中院作出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张某女、张某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对国家法律的践踏。吴江法院严厉惩戒虚假诉讼,以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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