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与13岁女友同房 冲动惹来4年牢

日期:2023-01-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与13岁女友同房 冲动惹来4年牢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一刚成年男子与其13岁女友发生性关系,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强奸案,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2月,刚满18周岁的王某(化名)通过他人认识了上初一的学生李某(化名),其后二人互换联系方式并迅速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同年3月至4月间,王某在明知李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4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王某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王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庭审中,王某辩护人提出王某刚满18周岁,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较为轻微,而被害人李某未严格要求自己,其监护人对其管教不严,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害人系十三周岁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即使征得其同意,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仍侵犯了其性行为的决定权。而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道德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案中尽管被告人未采取强制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没有反抗的自愿行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并不存在过错,遂对于该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多次实施奸淫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至于被告人王某是否适用缓刑,法院认为,王某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较恶劣,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未成年人要学法懂法,同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性观念,切勿为了追求一时的刺激,导致严重后果,损害的是双方家庭以及个人的身心健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