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陈某官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境保护志愿工作需要,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组织人员在九段沙江亚南沙及上沙捕捉雁鸭类野鸟400只,开展环境保护志愿工作,完成后应将野鸟放生。尔后,该公司委托被告人顾某开展上述受托事项。顾某经与被告人陈某官事先商议,由顾某以鸟类环境保护志愿者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将部分野鸭私自带出保护区,以每只15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陈某官,共计68只。某日交易后,顾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车上查获待售野鸭33只。经认定,上述101只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50500元。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顾某、陈某官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陈某官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顾某受委托在自然保护区捕捉雁鸭类野鸟,本应是为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境保护志愿工作需要,且其在受委托期间接受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但其罔顾工作要求,以特殊身份掩护非法目的,进行非法狩猎,行为恶劣,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予严厉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区分主从犯,其中顾某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相对于陈某官更大,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判。遂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官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九段沙自然保护区是上海市面积最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长江口地区唯一基本保持原生状态的河口湿地,是长江口地区鱼类区系最具代表性的区域,拥有着丰富、珍贵的生物资源,同时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全年禁止狩猎区域。本案被告人身为九段沙自然保护管理工作人员,本应履行湿地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职责,但其利用环境志愿工作者身份便利,以非法目的进行狩猎,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偷运外售,行为恶劣。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情形,对该环境保护志愿者处以较重刑罚,对于加强湿地管理,规范环境保护志愿工作人员行为,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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