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男,农民。2005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杨某某,男,农民。
2021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各带一个切割机,由马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杨某某至A部队射击靶场。二人明知该地为军事管理区,仍从铁丝网非法进入,意图将该部队靶场内存放的一辆金属坦克移动战斗靶运走当废铁卖掉。由于移动战斗靶体积过大,二人用切割机将靶切割成数块,装载在三轮车上拉走。两名被告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破坏的军事设施价值人民币29335元。
2021年5月25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对马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6日,法院以马某某、杨某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六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鉴于该案涉军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参与案件讨论。针对马某某和杨某某否认明知所盗物品是军事设施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提取痕迹物证,规范制作勘验笔录,查清二人对军事设施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主动与部队对接,就被盗物品属性、财产损失及危害结果进行取证。
(二)审查逮捕
2021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杨某某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马某某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两人非法进入军事管理区,严重破坏部队军事设施,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且认罪态度较差,依法有逮捕必要,于同年3月9日批准逮捕马某某、杨某某。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一是针对马某某、杨某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不知道所盗之物属于军事设施的辩解,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现场勘验笔录、亲赴现场实地查看、走访部队人员等方式,审查认定案发地有“军事管理区”及部队标语等显著标识,四周设置铁丝网与外界相隔,白天进入能够明显看到有暗堡、三角锥等军用设施,认定马某某、杨某某明知是军事禁地而非法进入并实施破坏、盗窃行为。二是加强与部队协作。检察机关与军事设施所属部队密切沟通,了解掌握金属靶标用途及损害后果,依法认定被破坏物品属于军事设施,并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进展,充分听取部队意见。三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确保依法惩治。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某、杨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部队军事设施,属于盗窃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坚持惩教结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马某某、杨某某的侥幸心理,检察机关认真做好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通过释法说理,促使两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国防、军事利益造成的严重危害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获一审法院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训练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等。破坏军事设施不但使部队遭受财产损失,更对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造成威胁。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认知程度,通过实地勘察等方式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依法准确定性,坚决维护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
二是密切军地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密切军地协作配合,灵活运用座谈、走访等工作方式,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同向发力,长效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为军队履行使命任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