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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苏某某等三人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日期:2023-08-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人韦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股东。

被告人任某某,男,个体人员。

2017年以来,被告人苏某某、韦某某共同成立某资源回收公司,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准许及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任某某等上家非法采购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其中苏某某负责日常管理、销售,韦某某负责进货。2021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一小仓库内查获军服一批,经清点共计108137件;在两个大仓库内查获军服两批,净重共110吨。经抽检为军服或军服仿制品。经查,韦某某、苏某某向任某某非法购买军服累计126吨,支付款项共计110万余元,任某某从中获利17万余元。

2021年9月18日,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对苏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法院以苏某某等三人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韦某某、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1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公安机关对苏某某、韦某某立案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查明涉案军服来源、去向,涉案军服性质等12条侦查取证意见。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意见,进一步加大侦查取证力度、收集固定证据。2021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对苏某某、韦某某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家任某某涉嫌犯罪,且有逮捕必要,于次日启动追捕程序,建议公安机关对任某某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任某某被依法逮捕。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固定量刑证据,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细致审查相关收款银行流水,准确认定买卖军服、仿制军服获利数额,依法敦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二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精准指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苏某某、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同步审查涉案财物,规范财物管理处置。本案查封扣押的待售卖军服多达上百吨,数量庞大,且分散于三个仓库内,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进行涉案财物审查,并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明确的没收处置建议,协同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处理,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到位。四是一体化履职,及时移送监督线索。韦某某等人在不具备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市场公开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失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依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

(三)社会治理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监督线索后,经调查核实,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有怠于履职的情况,遂依法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守护戎装”专项行动方案》,并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辖区乡镇市场监管所并联合区人民武装部对相关农贸市场、劳保产品店、服装店等全面排查。经持续整改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相关情况,2022年9月至12月,共检查商户168家,引导商户签订合法经营承诺书28份,对5家商户当场责令纠正,立案查处2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件。为提升整治成效,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召开打击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约谈会暨《军服管理条例》普法宣传教育会。通过宣传剖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例,以案释法,提升法律震慑力,强化商户法治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惩防一体。检察机关要注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追捕漏犯,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依法提出处置意见,确保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完善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多部门协同推进综合履职,严密惩防体系。

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和军地协作,促进社会治理。办理非法买卖军服类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能动履职,构建“行刑衔接+军地协作”治理模式,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加大涉军普法宣传教育,净化市场环境,助力完善社会治理,捍卫军人荣誉,维护军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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