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严某某、宋某某
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某某系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严某某系该公司开发部经理。毛某某、严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经预谋后,利用毛某某、严某某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移交手续和备案材料的方式,向公司虚构了将公司某住宅项目的三处经营性公建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的假象,并实际控制该三处房产。同时根据三人预谋由宋某某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蔬菜市场,并以该市场的名义将涉案房屋分隔成摊位对外出租,后又分租给银行、超市、药店、饭店等收取租金。现有证据证实三名被告人通过对外出租涉案三处房产获利共计559.07万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严某某、宋某某经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及财产性利益,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且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相互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完成犯罪,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均属主犯。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三名被告人均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同时判令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对于职务侵占等直接影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与平等保护相结合,严惩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质效,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天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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