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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包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日期:2023-10-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孙某某、包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包某某受某外国人委托代为销售红珊瑚制品7件、大象牙制品及小象牙制品各1件,并将7件红珊瑚制品从内蒙古运输至天津市武清区。后二被告人又将上述红珊瑚及大象牙制品运输至内蒙古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红珊瑚制品7件共净重960克,均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属物种的制品,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84000元;大象牙制品中的象牙是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品重5.053千克,价值人民币210543元。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上述红珊瑚及象牙制品,并退缴赃款。上述7件红珊瑚及2件象牙制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包某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1件象牙制品及7件红珊瑚制品,被告人包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5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孙某某、包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4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案件。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物多样性保护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由于环境变化、人类非法活动等,红珊瑚、亚洲象等野生动物数量减少,而野生动物的生存受到侵袭,不利于生态系统稳定与功能发挥,也将对人类生存造成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包某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牟利,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受到严厉制裁。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人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并处以罚金,追缴二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体现了刑法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作出的特殊保护。本案对于减少野生动物的杀害,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保护生态环境及维护生物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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