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凌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空地处,使用禁用工具粘网捕猎野生鸟类32只,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凌某某抓获。经鉴定,上述32只鸟类均为“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带领被告人凌某某到其位于天津市河西区住所进行搜查时,在其住所的冰箱内发现数十只各种鸟类尸体,被依法予以扣押。经查,上述鸟类是被告人凌某某于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河边,使用禁用工具粘网捕猎后藏匿于家中。经鉴定,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上述鸟类均为“三有”保护动物。被告人凌某某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西青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被告人凌某某猎捕野生鸟类,造成鸟类死亡,使国家自然资源遭受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判令其赔偿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鸟类死亡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为非法狩猎引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刑事案件。根据2000年《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麻雀、喜鹊、斑鸠都是城市常见鸟类被列为“三有”保护动物。大量捕杀会导致野鸟种群数量减少,破坏地区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属于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既严惩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又发挥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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