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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刘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日期:2023-09-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黄某某、刘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刘某某到蓟州区马伸桥镇峰山村西侧约240米于桥水库北岸的库区内,使用各自在网上购买的金属探测仪及铁锹进行盗掘。后二被告人被蓟州区文物保管所巡查人员发现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文物管理中心鉴定,根据文物标本及该区域地层堆积认定,此地点为一处分布范围较大的金元至明清时期古文化遗址,在遗址局部区域可能存在更早时期遗存堆积,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地派出所收缴的文物及标本与遗址的年代、文化内涵相吻合,被盗扰地点均处于遗址范围内;盗掘行为对遗址造成轻度破坏。二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妨害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管理秩序,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行为未对古文化遗址造成严重破坏等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文化遗址引发的刑事案件。古文化遗址是古代人类的建筑废墟以及在对自然环境改造利用后遗留下来的痕迹,是古人遗留下来的文明遗产,是连接过去、现代和未来的历史文化纽带。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乃至直接毁坏,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本案中,二被告人以“探宝”为由来到于桥水库北岸的库区内,私自使用各自在网上购买的金属探测仪及铁锹进行盗掘,造成遗址的轻度破坏。蓟州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行为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和预防文物犯罪、维护文化遗产安全的决心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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