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滥伐林木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复美一方山水
【简要案情】
2012 年 4、5 月份及 2015 年 4、5 月份,被告人赵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安吉县天子湖镇某村的林木砍伐。经鉴定,涉案林地为人工干扰下的次生针阔叶混交林,树种为石栎、马尾松、檵木等;涉案林地总面积为2241.022㎡;涉案林地被砍伐的阔叶幼树1202株,被砍伐乔木(根径 6cm 以上)134 株,蓄积量合计为 9.7498m⊃3;。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赵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赵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院在该案宣告判决的同时,发出浙江省首份《补植令》,责令赵某在涉案林地补植竹木,复绿至毁林前植被覆盖率。赵某积极开展山林复绿工作,在涉案林区种植黄皮竹、水杉等苗木进行生态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发出了全省首个《补植令》,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破损易,而修复难。单纯的刑事制裁虽惩戒了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却不能直接修复已经受损的生态环境。在本案中,法院既坚持了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也兼顾了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在全省率先探索修复性司法制度,并通过本案确立了补植复绿相关规则,形成了环境资源案件“一案一修复”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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