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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卖银行卡轻松赚钱?小心构成犯罪!

日期:2023-11-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近日,临潼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对方提供转账等帮助,结果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上旬,被告人朱某看到地上贴了一张收银行卡的小卡片,便产生了不劳而获的想法,主动添加了对方微信,按照对方要求办理了西安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后跟随对方安排的车辆到达湖南省邵东市,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手机、4张银行卡及银行卡支付密码提供给对方转账。

经查实,截至案发,流入朱某4张银行账户来源不明资金共计140余万元,其中有4人被骗的30余万元。朱某从中非法获利950元。

法院审理

临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退赔了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临小法释法

什么是帮信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该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案是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这类当事人往往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或者狡辩自己“主观不知情”,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为其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工具,甚至主动帮忙“跑分”,客观上都充当了电诈分子的帮凶,只要支付结算金额或违法所得等达到法定数额的,即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电信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大社会毒瘤,对于网络电信犯罪各类手段,一定要仔细甄别,既要对诈骗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轻易将本人的家庭资料、家庭情况、银行卡号及密码等向他人透露,不要轻易点开任何链接,以免造成个人钱财损失;更不能出售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以免沦为电信犯罪分子的帮凶,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撰稿丨朱漪 任璐,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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