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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非法采矿案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告人肖某某订购7万吨海砂。后肖某某与某海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某海运公司指派瑞康66运输船将散装沙从台湾海峡起运至天津港。被告人赵某某接某海运公司指令驾驶瑞康66运输船前往肖某某指定的台湾海峡海域接驳海砂。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书的情况下,被告人江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康某某分别驾驶各自船舶在上述海域附近非法开采海砂,并将所采海砂共计约7万余吨过驳至瑞康66运输船上,后赵某某驾驶运输船将海砂运往天津南港,被天津海警总队查获。经鉴定,该船舶上所载海砂重量为71678吨。另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中旬将购买海砂中的约2.8万吨预售给案外人并收取预付款154万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七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具体参与实施运输、开采海砂工作,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各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对郭某某、肖某某等七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在案扣押的赃款及海砂拍卖价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惩治非法开采海砂犯罪的刑事案件。天津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港口城市,是海砂的重要的输入地。海砂作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山水林泉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对建筑用砂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非法开采海砂成本低、利润高,容易形成“采-运-销”一体化的地下黑产链。非法开采海砂不仅会对海床造成破坏,而且会破坏海洋浮游生物和微生物资源,对脆弱的海洋生态造成毁灭性打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砂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本案中,七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相互分工擅自采挖海砂,构成非法采矿罪,已出售海砂价值达到150余万元,人民法院按照销赃数额认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并依法没收海砂拍卖价款,依法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坚定决心,对于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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