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新、马某山等非法存放、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光引发剂(光敏剂)的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蒸馏残余物(有毒物质)。2005年左右,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新与某砖瓦厂厂长马某山、股东冯某某经预谋后,将某科技公司部分蒸馏残余物运送至砖瓦厂处理,后填埋于砖瓦厂东南角处,造成该处土壤、积水等遭受侵害。2013年起,马某新明知蒸馏残余物泄漏会造成环境污染,仍违规用铁质桶或塑料桶盛装后贮存于某科技公司院内露天罩棚和车间内,并在环保部门多次下达整改通知的情况下仍未进行无害化处置,导致贮存于露天罩棚内的蒸馏残余物泄漏,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马某琳、马某林、秦某某、曹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的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明知公司存在违规存放危险废物的情形,亦未尽职责予以处理,放任上述蒸馏残余物发生泄漏。武清区大黄堡镇人民政府为某科技公司院内及砖瓦厂危险废物及土壤等无害化处理支出费用1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某新等人在某科技公司院内非法存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新、马某琳、马某林、秦某某、曹某某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某新、马某山、冯某某在砖瓦厂掩埋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新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所判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山、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存放、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刑事案件。固体废弃物污染是大气、水、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妥善审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案件,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解决老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工作。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处置生产光引发剂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物,部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隐蔽,自发生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至案发时虽已历时十余年,但鉴于污染环境行为的隐蔽性、长期性和危害结果出现的滞后性,生效裁判依法以公私财产损失的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之日为犯罪之日,准确认定追诉期限,依法分别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及放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展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绝不姑息的司法态度,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优美生产生活环境。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于提升全社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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