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多次违反天津市禁猎规定,在本市某道路附近树林内,使用诱鸟音频播放器、架设捕鸟网和地笼式捕鸟笼猎捕野生鸟类并对外出售。2021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鸟市中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当场查获黄雀32只、黄喉歌鸲11只,后从其居住地查获黄雀45只、黄喉鹀15只、普通朱雀7只、黑尾蜡嘴雀1只;从其狩猎地查获狩猎工具及黄雀9只、星头啄木鸟2只、红胁蓝尾鸲1只、黄喉鹀1只;查获其猎获后已出售的红喉歌鸲3只、红胁秀眼鸟2只、云雀9只。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猎获后已出售的红喉歌鸲、红胁秀眼鸟、云雀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猎获的黄雀、星头啄木鸟、红胁蓝尾鸲、黄喉鹀、黑尾蜡嘴雀、普通朱雀为“三有”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工具捕鸟网11片、地笼式捕鸟笼1个、诱鸟音频播放器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在案扣押的野生鸟类130余只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后,我市审结的首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天津同时拥有山、水、林、田、湖、海等多种生态系统,野生鸟类资源十分丰富,得益于天津市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市内六区城市公园、海河等河流沿岸,野生鸟类种类和数量明显增多,天津市决定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猎,同时明确禁猎对象包括“三有”保护动物。本案中,苏某某在市内道路附近使用诱鸟捕鸟器具狩猎“三有”保护鸟类,属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告人的捕鸟工具予以没收,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资源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也及时消除了隐患,避免野生鸟类再次受到伤害。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宣传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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