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1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沿用《民法总则》第121条,未作修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因管理人管理其事务而受益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使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行为虽为干预他人事务,但是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目的,有利于社会的互助行为,是法律鼓励的行为。以下小编结合相关条文和案例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条内容。
1.行为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集中和清理了乱停乱放单车并支付相关费用,但又锁捆存放妨碍他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北京智享人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共享单车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集中和清理了乱停乱放单车并支付相关费用,但集中和清理后未在合理可期待的时间内有效联系单车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并私自用锁链捆住集中放于地下车库妨碍他人使用的行为不当,故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16日第3版
2.未经他人同意,私自为他人发起网络众筹捐款,不构成无因管理——甲诉乙无因管理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第三人向网络发帖求助并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接收捐款,因捐款人与第三人之间是赠与关系,捐款所得与第三人原本的利益是否减损以及减损大小并无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0月12日第7版
3.小区地下室水管爆裂漏水时,业主主动关闭水管阀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负有维修义务的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诉某物业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案
案例要旨:小区地下室出现水管爆裂的紧急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维修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因物业公司迟迟不修,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业主主动关闭水管阀并因此受伤,其为了避免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他人利益受损紧急关闭水管阀门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业主在关闭水管阀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9年7月16日
4.赡养义务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街道办事处及时将患病被赡养人送医治疗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三里屯街道办事处诉何某乙无因管理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义务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被赡养人送医治疗,避免被赡养人因无人赡养发生其他后果,从而使赡养义务人免受公序良俗负面评价或在社会名誉上遭受更大损失,避免赡养人承担不利于自己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的,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属于为赡养义务人的利益而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5.不当无因管理不具有违法阻却性,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王某某与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司法实践中不当无因管理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具有管理意思;三是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四是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背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关于不当无因管理,其法律效果有多种情形:因其不具有违法阻却性,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在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案号:(2016)沪01民终301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陈立斌主编:《201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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