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辞职,公司不选新董事、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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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简摘
1.现被告ZL公司消极不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手续,责任应在于与原告签订协议的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徐XX,故原告有权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原告变更登记至导致消极不作为的特定自然人即徐XX名下。
读后感:实践中的疑惑在于,《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那么在没有新董事且公司及股东均消极应对的情况下,如何直接确定接替人选呢?本案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
关键词及案号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备案
(2022)沪0120民初965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ZL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4日,2016年12月13日,股东变更为被告雷XX(占股60%)、徐XX(占股40%),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变更为徐XX。
2017年5月3日,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由徐XX变更为原告。现该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2017年4月,原告与徐XX、雷XX、詹XX(作为担保方)签订《法人变更协议》约定,Z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徐XX变更为原告,原告仅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原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限为1年。
原告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涤除原告作为被告ZL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2、被告ZL公司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若逾期未予办理,视为原告不再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一审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原告与ZL公司的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徐XX签订的《法人变更协议》约定,原告担任Z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限为1年,且根据该协议约定,原告也仅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享有任何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故该协议到期后,原告依约不应再是Z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根据ZL公司的章程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自2017年5月3日起成为ZL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即至2020年5月3日止。之后,该公司亦未继续委派原告作为执行董事,且原告亦非被告公司股东,故其不应再延续ZL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最后,现被告ZL公司消极不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手续,责任应在于与原告签订协议的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徐XX,故原告有权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原告变更登记至导致消极不作为的特定自然人即徐XX名下。
四被告在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ZL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变更登记,原告予以协助;
如被告ZL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届时未予办理的,则被告ZL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至其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其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由原告赵X变更为被告徐XX的登记事项,被告徐XX、雷XX应予以协助。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未搜到二审判决文书,一审判决应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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