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认定
——某热力公司诉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当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法院应向原告释明要求其明确请求权基础;释明后仍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确定;请求权基础确定后,人民法院依照已确定的责任构成要件予以审查,不得与另一责任混淆。
按照义务来源,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分为《公司法》中规定的义务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公司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继而可分为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责任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从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的分析来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且约定的竞业限制行为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竞业限制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的某些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在观念上对公司即可同时构成违约及侵权,从而产生《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24条与《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8 条第 5 项、第 149 条的法条竞合。
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应首先明确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确定后,人民法院依照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予以审查,不得与另一责任混淆;最后,若公司依据劳动关系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约责任的,则应遵循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规定。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认定
——某热力公司诉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当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法院应向原告释明要求其明确请求权基础;释明后仍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确定;请求权基础确定后,人民法院依照已确定的责任构成要件予以审查,不得与另一责任混淆。
按照义务来源,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分为《公司法》中规定的义务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公司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继而可分为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责任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从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的分析来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且约定的竞业限制行为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竞业限制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的某些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在观念上对公司即可同时构成违约及侵权,从而产生《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24条与《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8 条第 5 项、第 149 条的法条竞合。
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应首先明确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确定后,人民法院依照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予以审查,不得与另一责任混淆;最后,若公司依据劳动关系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约责任的,则应遵循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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