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忠实和勤勉”工作的义务。具体要求为:一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一些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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