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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董事高管责任

关于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履行的注销、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义务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1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履行的注销、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本法《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和《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第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二,根据股东及其股权的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并记载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各有差异、股权转让的具体交割的时间与方式也可能不尽一致,因此本条并未规定该两项程序义务的履行时间。该两项义务的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依照本法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修改章程本应属于股东会的法定审议和表决事项。但是,考虑股东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或同意、视为同意,本条规定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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