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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董事高管责任

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性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1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性规定。

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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