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或高管离职后是否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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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董事、高管人员离任后,很难实施违反忠实义务且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实际上,董事或高管在就职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渠道、资源等,并不会随着其离职而消失。董事、高管人员离职后不正当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下面通过案例看看法院对董事或高管离职后是否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这一问题的观点吧。
本文所称的竞业禁止,而非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系指公司法上针对董监高的。而竞业限制系指劳动法上针对员工的。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属于约定义务。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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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竞业禁止等忠实义务。董事、高管人员离任以后,由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而产生的权利及其影响并不会因其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解除而自动终止,董事、高管人员离任后仍然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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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北京联达动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注册成立。2015年5月8日,联达动力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王尔明、张志威、郭慧轩、王尔睿、李鹏担任公司董事;选举徐展勤、彭志飞担任公司监事,且徐展勤、彭志飞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濮益凯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郭慧轩担任联达动力公司董事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等,本人不存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联达动力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联达动力公司同类业务的情况。联达动力公司章程中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到该秘密被公开方可解除,不以两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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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慧轩的行为是否构成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忠实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有权对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所得收入行使归入权。故郭慧轩违反对联达动力公司的忠实义务,结合联达动力公司章程的约定,郭慧轩在近颐公司两年任职期间所得工资收入应归联达动力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联达动力公司确为“联达健康宝”的研发投入了人力、物力,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形,再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情况报告酌情判定郭慧轩赔偿联达动力公司损失30万元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小结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148条。公司法明确的竞业禁止责任主体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其中“同类型业务”并不以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为限,经营与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业务类型相同或类似,即构成对竞业禁止的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关于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不以董事是否在职为前提。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的本质要求,应当在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忠诚于公司利益,以最大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为公司利益服务。
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无疑应当遵守忠实义务。董事、高管人员离任以后,由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而产生的权利及其影响并不会因其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解除而自动终止,一旦被离任董事、高管人员不当使用,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董事、高管人员离任后仍然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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