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解任困境不宜以姓名权保护破解
《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20期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情形下,沿用原监事登记是否对监事姓名权构成侵犯,应综合探究股权转让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存在假冒本人身份或签名等情形,则不构成侵害。
公司未能组织改选以免除监事身份,此系公司法范畴应解决的问题。
监事任期届满,即便在媒体上公开发布辞职声明,仍具有延期履职之义务,公司监事登记因未改选而未予变更,并不因此对监事姓名权构成侵害。
案号一审:(2019)沪0115民初66369号 二审:(2020)沪01民终6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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